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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增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8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3-10-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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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省石墨及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黑质技监函发〔2013〕276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增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106号)已经到期,为保证我省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见附表。此检验收费标准为实验室检验收费标准,现场检验不得收费。单项检验按单项标准收费,未检验项目不得收费。
  二、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由萝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收取。
  三、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范围按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定期统一检验、列入国家和省监督检验计划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未纳入上述检验范围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四、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内收入类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收费收入"18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9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请。
  附件:黑龙江省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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