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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10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4
实施时间: 2013-12-10
失效时间: 2015-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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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收取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的函》(黑广函〔2013〕1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39号)精神,现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报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费210元/人(含国家考务费30元/人);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和《广播电视业务》,共三科;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标准为240元/人(含国家考务费40元/人),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和《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共四科。单科补考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30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以及上缴国家主管部门等全部费用。
  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应按相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它规定按《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8〕87号)文件执行。
  三、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四、本复函自2013年12月10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9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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