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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3]27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12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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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自有车库用水和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居民自有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水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部分,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相应类别价格执行。
  二、上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用水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其污水处理费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其它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或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水,其污水处理费按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三、此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此规定及时通知当地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或延期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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