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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3]32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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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抚远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23号)精神,现将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柴油供应价格(标准品)每吨均降低75元。调整后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923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8400元。
  二、我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见附件。
  三、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字〔2009〕138号)中有关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本辖区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请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吨升折算系数核定价格,并在转发此通知时,同时公布本辖区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如本地区当月吨升折算系数变动导致汽、柴油每升价格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我局。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
  六、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自2013年10月31日24时起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价格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上报我局。
  八、其他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23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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