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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执行第四阶段车用汽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明传[2014]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
实施时间: 2014-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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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56号)规定,现就我省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2日24时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执行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加价政策,标准品90号汽油(Ⅱ)加价标准为每吨29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加价后我省汽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见附件。
  二、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字〔2009〕138号)中有关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本辖区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请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吨升折算系数核定价格,公布本辖区以升为单位的汽油最高零售价格。
  三、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同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违规成本,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社会各方面对油品质量升级问题高度关注,各地在出台加价政策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平稳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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