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4]1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0
实施时间: 2014-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号)精神,现将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柴油供应价格(标准品)每吨分别降低125元和120元。调整后的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9455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8340元。
  二、我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见附件。
  三、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字〔2009〕138号)中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本辖区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请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吨升折算系数核定价格,并在转发本通知时,同时公布本辖区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如本地区当月吨升折算系数变动导致汽、柴油每升价格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我局。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
  六、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自2014年1月10日24时起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价格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上报我局。
  八、其他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河北省物价局公 2015/6/8
江苏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公告 江苏省成品油公 0001/1/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冀发改传[2012] 2012/6/8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11]44 2011/10/8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 闽价电[2009]32 2009/11/10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 鄂价环资规[201 2012/6/9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明电[200 2009/11/10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琼商务运[2014] 2014/4/14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皖价电[2014]55 2014/12/26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杭价资[2014]68 201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