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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14]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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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要求,省评协决定于2014年4月开展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现就做好2014年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2014年1月1日前在广东省内(含深圳市)批准设立的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报备审查的内容
  (一)机构设立条件:重点审查机构股东(合伙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专职情况;配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规定人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补充法定评估师人数;是否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情况;分支机构存续是否符合规定;分支机构是否实现本地化管理(是否在本地开展业务)。
  (二)资产评估业务收费:重点审查机构是否按照粤价[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机构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情况:重点审查机构是否单独设立“职业风险基金”账户进行核算;是否制定了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情况。
  三、报备材料
  机构和分支机构按规定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附件2,分支机构填写附件2)。
  (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三)《2013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和专职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或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应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列示,附件5)。
  四、报备时间
  非深圳市的机构和分支机构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省评协提交上述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书面报备材料。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的机构和分支机构请先报送至市级评协,由市评协统一汇总报送省评协。
  深圳市的机构和分支机构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上述提交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书面报备材料,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审核汇总并出具相关意见后,于2014年4月11日前报送省评协。
  五、其他事项
  各机构填写或提供的报备材料应当与机构现有实际情况一致,有关复印件要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年检材料要分别整理装订并上报。
  通讯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六楼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部),邮编:51003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孟萌,020-83176528
  曾利,020-83176527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3.2013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及专职情况审核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1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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