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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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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代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税发票代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劳务;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业务;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五联),适用于除本条前(一)、(二)款之外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其它业务(餐饮、娱乐业除外)。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单项工程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窗口申请代开;单项工程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需先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后,方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代开窗口申请代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申请表》(FP019);
  (二)代开发票申请人或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筑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付款证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每次超过50万元(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仅限提供异地劳务);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需先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后,方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代开窗口申请代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申请表》(FP020);
  (二)《二手房转售代开发票申请表》(FP521);
  (三)代开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开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或二手房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请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FP016);
  (二)代开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开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付款证明(代开普通统一发票金额每次超过20万元(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代开普通统一发票金额每次在一万元以下(不含)的单位和个人,只需提供《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FP016)、代开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代开发票涉及的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代开的发票发生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开票有误等情形,代开发票申请人应将已开具发票的所有联次交还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集中归档。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如实开具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发票联丢失的,申请人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丢失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可持完税凭证、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或打印发票开具信息),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附相关资料可替代丢失发票入账,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完税代开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设定的流程操作。已完税代开仅适用于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变更时,在旧系统中已经缴纳税款而没有开具发票,需要在新的业务系统中开具发票的情况。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查验相关完税凭证及资料,逐项逐笔登记台账,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资料应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县(区)级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受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代开发票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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