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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发电[2013]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28
实施时间: 2013-11-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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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及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42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分别每吨提高160元、15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1。
  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875元和804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标号汽、柴油每吨及每升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2。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
  三、根据《山东省车用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3]121号)规定,车用汽油已完成国Ⅳ标准置换,置换期满经检查合格的,可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的加价标准,即:车用汽油标准品每吨加价290元,国Ⅳ标准各标号车用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3。未置换和置换期间的车用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仍按国Ⅲ标准价格执行。各市要加大价格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11月28日24时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国Ⅲ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3.国Ⅳ各标号汽油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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