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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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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公告的解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及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式5份):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三)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并由纳税人开户银行加盖印章;
  (六)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纳税人需要附报以下资料: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出具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
  (二)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受理审批
  第六条 省地方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县(区)地方税务局作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调查与审批决定送达机关,委托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为初审机关。
  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进行受理、调查与审批。
  第七条 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在缴纳税款期限界满之后提出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情况。
  第八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受理资料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撰写调查报告并由2人以上正式税务人员签名。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纸质资料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相关信息录入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应自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报送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收到县(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应于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应自收到下级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6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在收到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决定2日内,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 省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延期缴纳税款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时限届满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及时采取纳税提醒等服务。对到期未缴纳税款的,依法采取追缴措施。
  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在税款入库后10日内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三条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自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税款的,从延期期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对税务人员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中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本办法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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