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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截止2012年11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服[2013]22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6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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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物价局(发改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南京高新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11〕22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截止2012年11月)》(苏价服〔2012〕369号)要求,我局在全市开展了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及目录编制工作,在省局公布的41个收费单位(部门)、256项收费项目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加了交通、园林、电力、供水、燃气、物业、停车场等具体收费单位(部门)及收费项目,共计45个收费单位(部门),344项收费项目。现将清理规范后编制的《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11月)》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管理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以及经省同意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截止2012年11月30日由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的收费项目。
  2012年11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或取消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目录》中各项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我市公布的《目录》中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本《目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11月)》
  2、《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共目录》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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