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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12]5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8
实施时间: 2012-10-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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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有效监控税源,规范税收执法,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管理
  (一)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凡在我省地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经营前、或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无误后,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MIS系统)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中纳税人申请信息,打印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地税机关公章后发放给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信息,通过MIS系统实时传递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确保外出经营信息及时正确无误。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管理,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应收集纳税人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5.外出经营活动纳入总机构会计核算的开户银行帐号、该工程项目与总机构的核算方式相关证明。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还应收集以下资料:(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2)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3)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5)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收集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纳税人盖章认可的书面材料。
  续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只需收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查验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联系方式。
  二、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管理
  (一)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办理。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持我省地税系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省内经营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省级版综合应用平台一外出经营专题查询”核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信息,并对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审核;通过核对无误后,办理报验登记,并在MIS系统内作相应的税种鉴定,“省级版综合应用平台一外出经营专题查询”将报验登记信息反馈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确保对纳税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落实,责任明确。
  纳税人持我省地税系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省外经营的,省外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核实。
  纳税人持省外或国税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均应受理,并在办理报验登记后5日内通过网络、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征管。
  (二)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人的报验税务登记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联系方式等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还应收集以下资料:《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收集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纳税人盖章认可的书面材料。
  对省外来我省从事建筑业的企业所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还应收集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续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只需查验核对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联系方式。
  三、外出经营活动发票管理
  (一)外省来我省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代开发票或者根据其经营活动的需要限量供应,并可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或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二)其他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款征收管理
  (一)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省级版综合应用平台一外出经营专题查询”将省内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及发票开具情况实时传递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省级版综合应用平台一外出经营专题查询”,实时查询外出经营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款缴纳及发票开具情况。
  (二)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执行。
  我省企业在省内跨地(市、县、区)经营的,其企业所得税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异地经营收入并入收入总额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省级版综合应用平台一外出经营专题查询”查询纳税人在经营地的申报情况;对从事异地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通过“省级版综合应用平台一外出经营专题查询”查询《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有关纳税申报情况,并对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核实。
  省外来我省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办理。
  我省到省外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有关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凭已预缴的税款完税证明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按月(季)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其总收入应包含外出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同时要求附报本期外出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情况;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要求按月申报外出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并汇总其他收入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省级版综合应用平台一外出经营专题查询”中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情况。对未将外出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申报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区别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各地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各级地税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外出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收集有关情况、资料。对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不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应督促纳税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仍不能提供的,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外,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对其开展税收征管活动,按现行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所有地方税费。
  (五)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内企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独立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管理
  (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后,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在MIS系统中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信息,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核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同时,应通过“省级版综合应用平台一外出经营专题查询”核实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税、发票使用等情况。对未按期或未全额缴纳各项税款的,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追缴。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需要收集的资料
  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有关手续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未使用完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4.发票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已确认并加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已注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等情况,并加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3.延期的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和纳税人单位公章的(一份)。
  六、外出经营活动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期间,未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关税款的,一经发现,由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期满回所在地后,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检查发现其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依法征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未按规定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外出经营纳税人加强跟踪管理,及时深入了解、掌握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对建筑业还要调查工程施工队伍情况。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不按规定使用、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所在地和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备案管理,及时交流信息,督促外出经营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七、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要严肃责任追究。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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