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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12]6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6
实施时间: 2012-1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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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确属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合法有效凭证的审核。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行政单位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五)保安公司、劳务公司等单位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以代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缴纳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效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 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其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并将当期扣除项目的凭证上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提交的扣除项目凭证进行审核认可后,必须在扣除项目凭证上加盖“已抵扣”章,纳税人方能在申报的应税金额中扣减扣除项目金额。
  “已抵扣”印章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4厘米,宽为2厘米,印章应刻有“已抵扣”和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字样,印章由各地刻制。
  附件:营业税差额征税条目
  2012年12月6日
  附件
  营业税差额征税条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
  5、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转包的工程款不得扣除。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在内。
  7、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三、邮电通信业
  8、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3、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4、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0、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3、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4、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四、金融保险业
  25、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平均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按以下类型确定:
  股票转让:其买入价按股票取得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
  纳税人在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
  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以其首次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为扣除凭证。
  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
  以其他方式购买的股票,以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债券转让:买入价为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后的余额。购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
  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
  26、纳税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7、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8、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9、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0、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31、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32、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4、保险企业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须并入当期计税营业额中。
  35、保险企业开展赔偿奖励业务,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
  36、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基金、债券发行、赎回过程中,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认(申)购费、赎回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服务业
  37、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以专利和商标代理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费用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8、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货物港务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9、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检验检疫、预录入等单位的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海关的费用包括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预录入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
  40、对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1、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2、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3、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4、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5、对劳务公司(包括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的,以其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6、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7、对技术先进型服务的单位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8、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49、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0、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1、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2、 对出入境服务机构从事境外留学、移民和签证代理等业务,可按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合作方款项和签证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3、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及服务费)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4、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55、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转让无形资产
  56、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7、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七、销售不动产
  58、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9、除个人销售住房外,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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