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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2-8
实施时间: 2014-2-8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2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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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从事2014年度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必须于2014年3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报的,视同放弃申请本年度从事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场地资料
  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场地必须满足会计人员培训需要,必须具备教学所需的相关设备。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资料
  自有师资的,提供与教师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聘师资的,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师资都必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自有师资不得少于50%。所有师资的专业特长应当是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相关的专业。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第三点继续教育的内容相关要求报送。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安排
  需要报送全年所有批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场所的具体地点及师资安排。
  六、其他要求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人数应与场地、师资相适应,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时必须签到,省财政厅现场抽查时将核对现场培训人员与签到表。签到表应在导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时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配合和支持省财政厅对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4、培训班的报备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第四点第4小点有关要求办理。
  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
  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具备承担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于3月15日前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朱卫品,联系电话87058441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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