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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发资[2013]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0-17
实施时间: 2013-10-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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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 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1: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财务活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以及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是指负责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乡镇、村、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等法人单位。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应设置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投资计划组成。
  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足额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的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不得层层滞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地方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保证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自筹资金来源于乡村集体、农民自筹和项目法人单位自筹。
  (一)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包括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其投入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1、提供的财产和物资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要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
  2、提供的财产和物资的价格,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和财产、物资的新旧程度评估确定。
  3、经施工单位确认,并履行移交手续。
  鼓励有能力的项目法人单位增加投入,代农民承担自筹任务。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三条 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要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纳入专账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取得的收入等(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等,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收到的上级财政资金应该在收到后的30日内下达。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在收到上级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要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凡超出使用范围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列入项目计划、报账或拨付。
  第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的科技推广费、县级项目管理费、工程管护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勘测设计费和工程审计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计提和使用。
  (一)科技推广费使用管理
  土地治理项目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8%。如果没有明确的推广内容,没有具备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和推广服务机构,或项目区有其他渠道的科技投入,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科技推广费。
  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1、生产资料费:用于购买建设示范田块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的费用;用于建设示范田块租用耕地当年的租赁费用的补助;用于项目区内较大面积推广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补贴。
  2、培训费:用于培训项目区农民或农技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食宿费。
  3、检测化验费:用于测土配方施肥中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印制施肥配方等方面的费用。
  4、仪器设备费:用于购置或租赁推广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费用。
  5、差旅费: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6、劳务费: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雇用人工费。
  科技推广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事业费支出;科技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推广多年生林果、畜牧水产养殖品种和技术的费用;进行基础性农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试验的费用;示范田块农田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的建设费用;农民接受培训时的误工费;其他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科技推广费除少部分用于科技培训外,绝大部分要用于较大规模的科技推广项目的生产资料开支,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和劳务费的支出。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单位包括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科技推广示范农户。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
  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
  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1、交通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所用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2、差旅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资料印刷费等。
  4、培训费:用于县级农发机构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培训时发生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5、项目及工程招标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工程招标时发生的招标公告费、招标代理费、评标费、资料费、公证费等支出。
  6、资金和项目公示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的标志牌(栏)制作安装费、新闻媒体公示费等支出。
  7、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费或委托编制费支出。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产业化经营项目不计提项目管理费,前期有关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文件执行。
  计提的项目管理费可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账户与事业费分账核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范围列支。
  (三)工程管护费使用管理
  按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工程管护费主要用于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当年提取的工程管护费可以用于以前年度的工程管护支出。
  管护经费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查批准,按县级报账制的要求报账支付资金。
  (四)工程监理费使用管理
  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2%以内安排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工程监理费应预留2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五)工程勘测设计费使用管理
  勘测设计费主要用于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投资较大的工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一般工程初步设计费用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勘测设计费,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规定比例提取,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工程审计费使用管理
  工程审计费主要用于项目工程造价及财务的竣工决算审计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发生的费用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事业费主要用于本级农发机构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培训、专项研究、宣传、会议、设备购置及维修、业务招待、联合办公等发生的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专款专用。不得将项目资金挪作事业费。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对下转移的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绩效考核奖补经费,可以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节余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节余财政资金是指招标节余和工程决算审计审减的资金。
  (二)项目节余财政资金须继续用于本年度项目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增加工程建设内容,报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同意,编制项目节余资金使用计划。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实施计划须报市级农发机构审核、省农发办批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计划须报市级农发机构批准、省农发办备案确认。该计划报账须在项目立项次年9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条 其他支出包括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支出)及银行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和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经济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测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工程。
  第二十七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八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回收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予以发放。各级财政部门之间有偿资金的借出和偿还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
  第三十条 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转出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
  第三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设合同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等款项。预付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
  第三十二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三十三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尚未回收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实体项目工程。年终对未完工程及时进行财务结算,作为在建工程进行管理。
  在建工程完工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现金、材料等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三十八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进行竣工决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九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应按工程合同金额的5%-10%的比例预留,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且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得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其他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工项目结存、工程管护基金、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和参股经营收益等。
  第四十二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转入的占用费收支结余和其他收支结余。
  第四十三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
  第四十四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资金结余。
  第四十五条 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四十六条 工程管护基金是指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的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现象,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工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评范围,并严格组织考评,认真兑现奖惩政策。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报表编制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资金拨借情况;有偿资金回收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主要通过重要财务评价指标来实现,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回收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计算公式为:
  配套资金到位率= ×100%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计算公式为:
  自筹资金到位率= ×100%
  (三)有偿资金回收率。反映已到期有偿资金的回收情况。
  计算公式为:
  有偿资金回收率= ×100%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是指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为国有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报账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建设进度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依据合法凭证,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并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资金、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使用财政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主要职责: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报账凭证,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六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负责报账基础资料的审核工作。主要职责:组织监理有关单位对报账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工程数量、质量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项目建设的检查督导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报账基础工作。主要职责:组织施工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对报账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报账资金支付情况和自筹资金完成情况,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八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法人单位,是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辅助备查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流程: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等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完整的相关报账资料,经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组织验收、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服务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预付不超过该项目中标财政资金总额30%的工程启动资金,并在以后报账时予以抵扣。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经工程监理机构核实、项目法人单位初审,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分批报账。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级农发办组织工程监理机构等单位验收合格,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支付其余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土地治理项目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决算审定财政资金总额的5%-10%,待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如工程完好无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核实、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确认,方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其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产业化经营项目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监理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核实,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科技推广费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
  工程管护费和科技推广费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先行垫付支出的,可将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报账,报账资金可支付至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
  工程监理费报账由市级招标确定的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农发办审批,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到县财政部门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由县级农发办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也可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账户与事业费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法人单位一般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时方可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核实后予以报账。项目法人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原则上,完工工程报账截止期限为次年的5月31日(市级验收开始前)。在报账期限内,除质量保证金、管护费和招标结余资金等,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全部报账完毕。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报账,应根据项目工程不同阶段和资金用途提供有关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资金报账。在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收款凭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工程进度审核表、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工程进度审核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二)工程管护资金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工程管护合同、工程管护支出明细表、管护人员补助明细表。
  (三)科技推广费报账。除提供科技推广方案、支出原始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推广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支付生产资料费时,应当提供采购合同、生产资料领用明细;支付示范田块租赁费时,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支付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簿、培训资料印刷清单、授课费用领用明细表、场地租赁合同;支付检测化验费时,应当提供服务合同;支付仪器设备费时,应当提供购置或租赁合同、签收单或入库单;支付差旅费时,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支付劳务费时,应当提供劳务合同、劳务费发放明细表。
  (四)项目管理费报账。除提供原始支出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支出内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支付交通费时,应当提供费用支付具体说明;支付差旅费时,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支付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会议人员签到簿;支付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方案及预算、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簿、培训资料印刷清单;支付项目及工程招标费时,应当提供招标公告、代理协议、支出明细表;支付资金和项目公示费时,应当提供制作安装费预算、公示资料;支付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费时,应当提供相关协议。
  (五)工程监理费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监理合同、监理报告。
  第二十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进度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采取直接报账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保留原件入账)。
  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农发办下达项目计划之日。
  第二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财政部门和县级农发办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和借款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县级农发办或工程监理机构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机构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整改到位的项目支出;
  (四)使用白条等不合法凭证的支出;
  (五)无合同协议或详细说明的大额开支;
  (六)大额现金支出;
  (七)监理单位负责人未签字或签字不合规定的支出;
  (八)超过中标合同规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
  (九)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十)报账资料不完整的支出;
  (十一)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它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市财政部门和农发办,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市级直属部门(单位)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地点的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实施地点无县级农发机构的,也可在同级财政或农口部门主管报账,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报账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单独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的报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提款暂行办法》(鲁财农〔20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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