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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2013]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2-25
实施时间: 2013-12-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4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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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市委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含“三公”经费),从2013年起压缩5%,以后年度不再恢复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也不得从财政安排的专项支出和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 “三公”经费开支。 要从严从紧控制本部门、本单位的“三公”经费规模,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二、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共无关的费用。不得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对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现金支付。
  三、进一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今年公开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做好2013年“三公”经费决算和以后年度“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要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推进单位财务内部公开,将财务收支情况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2014年起,各区(市)要全面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监察力度
  财政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加强对“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相应财政资金。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参照市级作法,制定本区(市)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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