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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未成年人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字[2013]9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3-12-10
实施时间: 2013-12-1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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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的受理标准,有效防控贷款资金风险,现就未成年人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业务
  房屋共有人中有未成年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贷后借款主体变更业务
  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因离异、死亡等原因,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抵押房屋承受人中有未成年人的,其借款主体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本通知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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