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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7-3
实施时间: 2013-7-3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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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已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机关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展示企业形象,扩大守信企业影响;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
  第三条 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自愿按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见附件)规范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申请参与公示活动。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3个级别。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公示,青岛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信用协会)参与公示活动。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公示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工商机关受理、逐级考察推荐、软件自动测评、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方式,通过定期公示、统一公告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公示1次。每年4月30日前为申报期,12月31日前公示。
  第七条 工商所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培育工作,分(市)局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初审、测评、推荐工作,市工商局、市信用协会负责函询、评审、公示等工作。
  分(市)局负责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培育、初审等工作,市工商局、市信用协会负责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测评、函询、推荐工作。
  第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印制包装装潢、招投标时,可以出示公示证书,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作为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考量证明。
  第二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
  第九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3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具有与所属行业相对应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专设合同信用管理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职称,拥有2名以上的合同信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合同签订委托授权、合同签订评审、合同印章和文本管理、应收账款和商帐管理等各项制度较为健全,且能严格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有效落实。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近1年内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已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等经营效益指标达到全市同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积极处理各类举报投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三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向住所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对于不符合公示基本条件(成立满3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商所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公示基本条件的企业,工商所按照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重点培育,指导企业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行为。
  第十一条 各分(市)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发现企业在工商机关有案件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驳回其申请。
  第十二条 经工商所培育、分(市)局初审通过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如实、准确地填写《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分(市)局使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对申报企业进行分析测评,生成评价结果,并择优向市工商局推荐。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分值达到市工商局规定的企业,由市工商局向相关部门函询其在评价年度内的信用情况。函询中发现企业有不良记录的,经核查属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评价分值合格且函询中无不良记录的企业,下载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打印一式3份,其中2份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之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住所地分(市)局,1份企业留存。
  第十六条 企业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近2个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质量认证、产品认证、环保认证等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证书的复印件;
  (五)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许资质或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成立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及任命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的文件;
  (七)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资格和职称的证明文件;
  (八)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九)客户资信商帐管理的证明材料;
  (十)评价年度内有效的市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社会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一)评价年度内公益捐赠证明复印件;
  (十二)评价年度内纳税证明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分值合格且函征中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提交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市工商局和市信用协会予以公示,并颁发公示证书。
  第十八条 市工商局在青岛工商行政管理网设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模块,公示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合同履约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公示企业自愿加入市信用协会,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九条 对市级行业协会向市工商局推荐的符合“守合同重信用”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工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享受以下待遇:
  (一)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库,向社会公示;
  (二)在工商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业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在认定驰著名商标、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诚信文明市场时,可优先推荐;
  (四)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便于企业融资;
  (五)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工商机关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微机化管理,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和企业信用数据库,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时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 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于每年1-4月份通过互联网申请保留公示资格,并录入更新数据。发现企业在工商机关有案件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或情形的,撤销其公示资格,收回公示证书。申请通过的,由工商机关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上加盖新年度公示戳记。
  第二十三条 分(市)局在开展合同助企、行政指导工作中发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
  (一)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但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合同条款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或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
  (三)合同管理机构、制度(章程)不完善,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管理混乱的;其他需要整改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分(市)局发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并经市工商局查明属实的,报局长办公会批准,撤销其公示资格:
  (一)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填写虚假信息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在整改期限内不能整改、无正当理由的;
  (三)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四)因合同违法、违约或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六)发生合同纠纷,无故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
  (七)未按要求提出保留公示资格申请,未按时录入更新数据的;
  (八)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公示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众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合同履行信息的真实性提出投诉或举报后,工商机关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后,视情节轻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其公示资格。分(市)局应在处理结果做出后1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公示证书送交住所地分(市)局。
  第二十七条 假冒“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公示资格后仍使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机关和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有关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中的表格式样、证书等,由市工商局和市信用协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日,《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附件:
  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一、信用标准体系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三)合同行为规范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二、信用信息项目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
  2.质量和相关认证
  3.知识产权
  4.经营资质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
  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三)合同行为规范
  8.书面合同签约率
  9.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和使用
  1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
  12.合同签订审批
  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
  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
  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
  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
  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
  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
  20.合同变更率
  21.合同解除率
  22.合同争议率
  23.争议解决率
  24.合同撤销率
  25.合同未履行率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26.营业收入增长率
  27.主营业务利润率
  28.净资产收益率
  29.资产负债率
  30.速动比率
  31.应收账款周转率
  32.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
  33.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
  (六)社会信誉好
  34.社会责任
  35.荣誉记录
  36.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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