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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发[2013]4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3-12-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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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划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是指利用或部分利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数据,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其他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包括信息网络建设、应用系统建设、信息数据利用、信息增值服务等。
  第三条 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中统一、集约发展、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上,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五条 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实行"立项制",未按本办法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也不能接入或使用局一体化信息系统资源和信息数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市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资产督察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局人事处负责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的人员调度工作。
  第九条 局财务处负责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预算论证、审核、编制和资金管理,组织并协调项目采购、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会同局规划与人员计划处负责统一规划全市一体化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负责制定一体化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应用规范和建设等工作;负责审核一体化信息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预算建议、组织项目实施、参与项目采购、验收、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一体化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局工资统发处会同信息中心共同做好与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相关的网上办事项目的规划、立项、采购、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制定、信息化项目需求申报、项目预算编制、项目资金落实,参与项目采购、实施、验收、资产管理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全局一体化信息系统的统一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应依托局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建设,鼓励各部门在此基础上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作创新。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再批准各部门独立于局一体化信息系统以外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和立项:
  (一)各部门根据全局一体化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创新需要,于当年11月底之前,向信息中心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网上办事项目还需提交工资统发处。
  项目建设需求应附信息化项目需求表(见附件1)和信息化项目需求书(见附件2)。信息化项目需求书应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实施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资金来源等。
  (二)信息中心根据各部门提报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进行项目概要设计,提出项目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可以利用和共享的一体化信息系统软硬件资源、项目投资预算建议等内容,反馈各相关部门。
  (三)信息中心会同规划与人员计划处、财务处、工资统发处、监察室等部门根据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就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有资金来源的信息化项目享有优先选择权。根据专家意见,初步选出下一年度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四)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将初选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等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五)局财务处、各相关部门按照局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编制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紧急建设的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需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招标采购按照局现行采购办法执行。为保证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软件项目统一采用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一体化信息系统开发服务商,硬件设备采购的技术参数由信息中心统一把关。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局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的项目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确因工作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各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局财务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备案(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局监察室对在建的一体化信息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整改;如有重大问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项目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一体化信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按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局财务处牵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组成员由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信息中心、监察室、社会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一体化信息系统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应用系统及配套设施由项目建设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运行维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造成预算严重超标、质量低劣、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财务管理、工程招投标、廉洁自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一体化有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需求表.doc
  附件2  xxx项目需求书(模板).doc
  附件3  Xxx项目变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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