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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资收益[201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15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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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债券发行实际,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对《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收益[2009]5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5日省国资委第17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15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省管企业发行债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主业发展。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应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做强主业;
  (二)优化负债结构。应积极利用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负债结构;
  (三)防范发行风险。发行债券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四)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省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债券,由省管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省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五条 省管企业发行债券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债务融资市场情况、企业所处行业发展现状、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分析;
  (二)发债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已发行债券及兑付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期限,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计划;
  (四)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情况等,本次发债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相应对策;
  (五)为发行债券需提供的担保、抵(质)押情况说明。
  第六条 省管企业发行债券应与本企业的投资计划和筹资预算进行衔接,并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债券发行申请。
  第七条 省管企业批准的债券发行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办理债券发行业务的部门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债券发行方案;
  (二)负责办理债券发行业务的部门就本次债券发行事项征求负责投资计划、筹资预算、项目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监事会、企业财务总监对债券发行事项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批准;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由省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由省管企业审核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 须由省国资委批准的债券发行事项,省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六)企业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七)监事会、企业财务总监按规定发表的书面意见;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债券权益的重大事项时,省管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债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省国资委。
  第十条 省国资委将对债券发行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发行债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省国资委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债券存续期内出现风险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债券发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省管企业应分别在半年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企业(包括权属企业)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制度的格式要求另行通知)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债券发行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债券发行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收益〔20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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