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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经信资字[2013]56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2-15
失效时间: 2015-12-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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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办:
  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加快建立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节能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二是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或区域为实现节能义务,而自愿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用能单位根据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对超过目标节能量进行的转让交易。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以此交易达到节能量目标的,视为完成节能量目标。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或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形成的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企业将节能量转让给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原则、主体、方式和地点
  第四条 交易原则。一是自愿交易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开展节能量交易,交易双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二是政府引导原则。政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目标,以及节能量完成情况,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三是逐步推进原则。节能量交易从千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开始,逐步扩展到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项目等领域,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第五条 交易主体。一是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二是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以及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积极探索引入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交易。
  第六条 交易方式。采用协议出售/购买的方式。买卖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交易量,并参照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确定的奖励标准,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制定的交易流程统一完成交易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交易地点。根据山东省权益交易有关规定,确定山东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作为全省节能量交易授权服务平台。交易双方遵循确定的规则达成购买意向后,相应的服务工作由交易平台提供。具体的交易规则、法律文件样式等另行制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交易,从双方协商交易逐步过渡到市场化竞价交易。
  2013年至2014年,按照双方协商交易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底前,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核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完成情况,并通知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4月20日前,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根据需要,自愿与超额完成节能量的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交易额和价格等内容,直接在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进行节能量交易,并报告市节能主管部门。4月底前,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分别将节能量交易情况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购买节能量后,合计节能量超过目标的,视为完成节能量目标任务,省节能主管部门对交易双方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2015年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竞价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交易各方通过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采取市场竞价方式确定交易额和价格等内容。
  合同能源管理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交易程序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要加强出售方节能量的管理,保证节能量的准确、真实。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交易金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节能量交易工作,制定节能量交易制度、规则,加强节能量交易监督管理,做好节能量交易评价评估工作,保障节能量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审计等基础工作,广泛宣传节能量交易办法和相关政策,引导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节能量交易,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负责节能量交易平台建设,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细化交易方式、程序,跟踪评价节能量交易情况,及时对交易内容调整提出建议,确保节能量交易工作顺利开展。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接受省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及时上报交易有关文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接受省节能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要增强互信互利,把节能量交易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以交易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节能量交易中的出售方按照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能源审计超过三年的,不得出售节能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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