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发[2014]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10
实施时间: 2014-1-1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5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会计人员更新会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推动会计法规准则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对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组织方式
  继续分层分类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两种形式双轨运行。市财政局统一负责高级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高级会计师必须参加市局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人员专题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另行制订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当地一般会计人员(含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对一般企业会计人员、金融企业会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实行分类培训。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行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以便各行业会计人员有针对性地选择学习,增强培训实效。
  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时间
  2014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时间为2014年4月1日—11月30日。在此时间段之外,继续教育停止举办。
  三、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内容
  2014年宁波市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一般企业会计人员的必修课程为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金融企业会计人员的必修课程为金融理财相关知识及技能。企业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修课程不少于12学时。一般行政事业会计人员的必修课程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
  2014年宁波市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会计人员登陆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选择面授继续教育机构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培训。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应当在选择培训课程后采用网上支付形式支付培训费;选择面授继续教育机构的,在选择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及培训课程后,在培训开始前,到面授继续教育机构指定的场所支付培训费。
  一般企业会计人员、金融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东奥会计在线的企业相关网上培训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东奥会计在线的行政事业相关网上培训或由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委托的面授培训。
  参加2014年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和社会培训机构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其必修课程的考核实行考培分离,考试方式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考点进行集中机考,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集中机考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
  集中机考的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试内容为宁波市财政局编写的《2014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程》,考试题库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提供。
  集中机考由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会计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试组织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考点或属地财政局指定的考点承担。会计学会应当与各社会培训机构签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培分离协议以明确职责。未设考点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其他县区考点进行集中机考。
  内部会计人员较多、具备组织集中统一培训的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可以向属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自行办班要求,在正式办班一个月前应当先行备案。备案时必须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其培训内容可以根据部门(单位)、企业集团实际确定,不受必修课程的限制。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和学分。
  四、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有关规定
  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确定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运行模式、管理规程和培训课程,负责全市网上培训课程的需求调研、课程开发的研讨论证、课件审核、课件上线,并商定全市网上培训统一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做好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宣传、业务咨询、日常管理、培训情况的后台监控管理以及培训信息数据的交换、传送等管理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积极推行一般会计人员进行网上继续教育培训。
  五、面授培训的有关规定
  各社会培训机构应于2014年3月1日前向管理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以确认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宁波市财政局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2014年度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培训。一般企业会计人员报名参加证书管理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学满规定学时的必修课程和其他课程后方可参加考核。面授继续教育学员参加集中机考成绩合格后,方可确认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教学管理、严格培训签到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提高学员到课率,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各社会培训机构要为学员做好服务工作,加强与集中机考合作方的联系,及时预约集中机考时间,保证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就能获知准确的考试时间,努力使学员在必修课程考核中取得好成绩,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由于实行考培分离,学员面授培训时间减至21小时,其余3小时为集中机考复习和考试时间。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额外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
  六、继续教育培训与从业资格管理
  (一)为强化会计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意识,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将会计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记载登记。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确认通过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信息将在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及时保存和处理,会计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打印继续教育信息。
  (二)要求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当年度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会计人员开始继续教育培训(以完成缴费为准)至完成培训考核、确认继续教育学时期间,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三)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课时一律以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库登记的信息为准,并以统一格式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四)会计人员(不含高级会计人员)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一律参加网上补培训。2012年和2013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一般企业会计人员,在网上补培训并参加必修课程集中机考成绩合格后,才可确认该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七、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发动手段,注意做好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宣传、推广、辅导咨询工作,把参加网络培训作为普及会计人员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能力的有效载体,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打好基础。
  (二)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加强财政管理、税收征管、会计改革等财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服务财税中心工作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立足点,不断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力度,强化对社会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评估,督促其端正办学态度,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四)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系统集中培训的管理,严格杜绝系统外会计人员参加该系统的集中培训。
  (五)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桂财会[2012]39 2012/6/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津财会[2014]2号 2014/1/13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 2018/3/5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 赣财会[2015]18 2015/5/2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京财会[1999]18 1999/12/29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 2014/5/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京财会[2014]62 2014/2/10
关于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试行][征求意见 财办会[2022]37 2022/10/25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 青财会[2014]25 201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