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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4]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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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3]5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现就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考核,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根据即将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税务系统绩效考评指标》、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各基层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纳税申报准确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考核力度,将相关考核指标的差错率列入(业务处室)对基层局的年终考核项目;对备案类事项后续管理不到位出现执法过错的,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强化考核。根据总局、省局及市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高工作质量,把握工作进度,顺利完成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提高纳税辅导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组建市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团队
  以入选总局企业所得税人才库的人员,部分业务骨干、税政科长、基层局分管局领导,以及市局税政二处人员为基础,组建厦门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团队。该团队的主要任务是:定期开展政策研讨活动,研究企业所得税管理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重点、疑难问题;收集基层局和纳税人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为重点税源企业和基层局提供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等。
  (二)继续做好纳税辅导
  一是组织召开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会,辅导纳税人理解政策,了解申报流程等。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培训,通过纳税人学校、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微博等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解释,努力提高政策宣传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开展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辅导。除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外,对2013年新的政策、变动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政策规定、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已执行到期的政策、分支机构年度申报等,要进行重点宣传辅导。三是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以《企业所得税管理行业操作指南》为基础,按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归集行业税收政策进行分类政策辅导。
  (三)进一步加强内部培训
  市局将及时组织税政人员及业务骨干培训,培训内容包含2013年新的税收政策及汇算清缴应注意的事项、疑难解答等。要发挥新组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团队的作用,为重点税源企业和基层局提供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各基层局应注重发挥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的作用,针对重点税源户开展个性化纳税辅导。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事项的后续管理
  针对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事项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资产损失备案类等后续管理事项专项纳税评估(注:任务名为“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管理事项专项纳税评估”,为本通知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任务的子任务)。分阶段实施案头评估、重点评估及税收检查。以期堵塞管理漏洞,规避执法风险。其中,案头评估是指与企业年度申报同进度,结合纳税辅导,对企业申报资料、申报数据的案头审核。重点评估和纳税检查,是指筛选案头评估发现的纳税异常户,分别实施重点评估或税收检查。
  四、采取措施,确保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基层局要即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掌握申报进度。市局将定期下发未申报企业名单,方便基层局和税管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申报提醒、申报辅导等,最大限度减少汇算清缴漏报户,确保汇算清缴申报率。对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认真做好年度申报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
  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做好年度申报数据、申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及时辅导纳税人更正、补报,提高年度申报质量。
  (一)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代码”、“纳税调整”等项目。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刚好为零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二)审核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
  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是否低于70%,对比例明显偏低的,要查明原因。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重点审核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等。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是否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等。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按规定出具中介报告,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相符等。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
  重点审核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收入等企业或项目。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六)加强实收资本金额、股东(股本)结构等所有者权益项目变动的审核
  发现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限期补报2013年度各季度财务报表;根据财务报表,审核所有者权益项目2013年期初、期末数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的,应进一步核查;存在问题的应转入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
  (七)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
  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年度申报表一致,是否对年度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等。
  (八)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
  重点审核总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机构是否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九)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审核
  对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投资信息和登记注册类型之间不匹配、纳税人所属行业、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工作,确保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六、加强鉴证报告审核,发挥好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各基层局要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鼓励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他涉税鉴证,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审核,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对发现税务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要及时上报情况。市局将组织抽查税务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化情况,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促进中介机构依法履行审核鉴证责任,提高鉴证业务质量,发挥好税务代理的作用。
  七、认真落实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
  (一)加强数据分析比对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的运用和分析,利用企业所得税综合分析平台,分析汇算清缴数据,进行相关报表的分析比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
  充分利用企业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电子台账等数据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综合分析平台的分析指标,提高评估选户的准确性。根据选户环节发现的纳税异常,结合企业经营规模,选择部分评估对象实施重点纳税评估。评估重点包括:各基层局的部分重点税源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管理事项专项纳税评估的选户、汇总纳税企业、重组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等。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3%。
  各基层局应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报告,对重点评估户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有本通知第五条第(二)~(六)项的审核情况。
  (三)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各基层局可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的对象,检查重点同纳税评估的相同。但根据我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必须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应达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1%—2%。
  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面合计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5%。
  各基层局应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本通知第五条第(二)~(六)项的检查审核情况。
  (四)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
  提高汇算清缴数据利用分析能力,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工作机制,直属分局、思明区局、湖里区局、集美区局、海沧区局应开展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形成“产品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评价报告。
  八、其他事项
  (一)关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定期定率征收企业,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关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13年汇算清缴应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或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的,同时报送《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表》、《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情况表》;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总机构应同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6)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关于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及时撰写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处)。总结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减免税的审批、报备情况;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
  汇算清缴工作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工作绩效考核
  市局将根据宣传培训情况、备案类事项审核情况、季度预缴率、申报表的初审复核情况、申报率、数据差错率、中介报告审核情况、纳税评估、专项检查完成比例、完成质量等,对各基层局进行考核,并列入(处室对基层局)年终考核内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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