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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商商函[2014]7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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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商务局,省农垦总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和全国典当行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13年以前经商务部批准备案设立并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
  二、年审主要内容
  严格按照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核。
  三、年审需要提交材料
  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2、典当行年审报告书(见附件);
  3、法人股东本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章);
  4、《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特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当行需将上述材料用透明塑料夹、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
  四、时间安排
  2014年1月25日至3月30日
  五、组织实施
  根据商务部要求,省商务厅委托部分城市进行年审组织工作。省厅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绥化市、绥芬河市、农垦总局典当行的年度审计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并报表)。
  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可自行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厅备案后,开展对本地典当企业年度审计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省厅组织人员抽查。
  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商务局初审意见,经严格审核,作出年审结论。
  1、对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
  2、对在年审中发现有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以及未按要求上报信息报表的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限期整改。
  3、对最终不能通过年审的典当企业,各地市商务局负责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六、注意事项
  1、请各市(地)商务局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应的责任协议,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审计报告要针对核查事项形成审计结论。
  3、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绝当物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抵押贷款(其中逾期贷款)、“质押贷款(其中逾期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及发生时间; 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具体构成内容及发生时间的说明;“实收资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
  4、典当企业向所在地市商务局提交年审材料。
  5、各市(地)商务局对所辖区典当行年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对存在问题的典当行提出整改和撤销初审意见,与企业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审核。
  6、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
  一是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二是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如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
  三是有故意或多次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
  四是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五是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六是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
  七是拒不参加年审的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
  七、有关要求
  1、各市(地)对做好2013年度年审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典当企业根据年审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年审材料及相关证照和填报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省厅将适时组织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
  2、各市(地)要抓紧组织所属典当企业开展自查自检,认真填报年审报告书(电子版、书面3份见附件,此表可在商务厅网站下载),提前做好集中年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市(地)要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于2014年3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本地年审报告书和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厅。
  4、各市(地)要在省商务厅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支持、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典当企业年审工作。
  5、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2014年度各市(地)年审工作,年审材料统一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杨大功
  联系电话:0451-82623098
  附件:
  1、 黑龙江省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
  2014年1月23日

相关附件:
1.黑龙江省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doc    
2.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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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 京商务交字[201 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