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4]1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2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2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对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减免税是指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免税、减税、退税(不包括出口退税,出口免税)。
  二、自试点实施之日起,符合《规定》要求,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需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附件1),连同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持本公告规定的申请资料(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其减免税管理仍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其他个人(指自然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需备案。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属于审批类税收优惠。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
  2.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相关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doc    
2.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管理工作 渝国税发[2003] 2003/6/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 2012/7/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 丽地税政[2009] 2009/3/2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4/7/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 渝地税发[2007] 2007/7/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 2013/7/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的通 冀地税函[2011] 201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 闽国税发[2005] 2005/5/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 豫地税发[1997] 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