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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统办[2014]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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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3日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法规,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审批、随批随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标准及审批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或主要出资)的企业上报。
  项目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
  四、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新增项目是指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界定标准,并且所属企业已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录库中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范围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初次纳入统计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曾经纳入项目名录库,后因各种原因退出,又重新申请的项目。所属企业未纳入名录库的,需先申请企业入库,再申请项目入库。
  1.审批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见附表1)。
  (2)项目整体情况、证明文件,包括:
  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计划总投资、购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住宅套数、主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房屋用途情况);
  ②项目现场照片;
  ③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④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⑥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
  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中:①、②必须上报;③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⑥代替;④、⑤至少有一项;⑦、⑧至少有一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合同类资料或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签章等合同主要内容页码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2.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1)项目开发主体不是一套表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
  (2)项目实际未开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基础设施等非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规定事项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规定事项变更项目是指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或者计划总投资调整超过审批规模的项目。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变更时,需相应修改项目代码,并由新的所属企业继续填报项目表,同时对到位资金情况作相应修订。计划总投资调整超过一定规模时,需上报计划总投资调整文件,由相应权限的统计机构(如国家统计局为30亿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调整。审批材料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见附表1)。
  2.变更或调整的证明文件。
  3.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
  六、退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退出项目是指已完成施工建设、收尾移交、销售、出租等全部过程,或者符合以下情况的项目:
  1.项目中止,项目建设无限期推迟。
  2.项目在之前年度已基本完成建设、销售的全过程,当年仅剩余零星待售面积或出租面积,在可预见的将来再进行销售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章  统计机构职责分工
  七、直接管理企业统计机构(主要为街乡镇统计机构)职责:
  1.收集和审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请的新增和规定事项变更材料。
  2.上报需由上级统计机构审批的项目材料、所有项目审批表(附表1)和相关一览表(附表2-4)。
  3.确定退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名单,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八、区县级统计机构职责:
  1.复审直管统计机构上报的项目审批材料。
  2. 上报计划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新增和计划总投资调整的项目材料电子版、所有项目审批表(附表1)和相关一览表(附表2-6)。
  3.汇总退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名单,上报市统计局。
  4.负责本地区项目审批工作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核查。
  九、市统计局职责:
  1.制定本级及以下统计机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标准和流程。
  2.复核区县级统计机构上报的项目审批材料。
  3.上报国家统计局所需的相关材料。
  4. 确认、反馈全市新增、规定事项变更和退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名单。
  5.定期维护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库,供联网直报企业使用。
  6. 负责全市项目审批工作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核查。
  7. 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第四章  分级管理工作流程
  十、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直管统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街乡镇级统计机构每月12日前整理完成项目审批表(附表1)和一览表(附表2),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3.区县级统计机构每月14日前整理完成项目审批表(附表1)和一览表(附表2),以及计划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一览表(附表5)和项目材料,上报市统计局。
  4.市统计局每月16日前整理完成项目审批表,并按国家统计局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5.市统计局每月24日前反馈国家统计局审批确认的新增项目名单。
  十一、规定事项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1.所属企业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直管统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街乡镇级统计机构每月12日前整理完成项目审批表(附表1)和一览表(附表3),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3)区县级统计机构每月14日前整理完成项目审批表(附表1)和一览表(附表3),上报市统计局。
  (4)市级统计局每月16日前完成所有项目审批工作,并按国家统计局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5)市统计局每月24日前反馈国家统计局审批确认的新增项目名单。
  2.计划总投资调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直管统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街乡镇级统计机构每月12日前整理完成项目审批表(附表1)和一览表(附表4),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3)区县级统计机构每月14日前整理完成项目审批表(附表1)和一览表(附表4),以及计划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一览表(附表6)和项目材料上报市统计局。
  (4)市级统计局每月16日前完成所有项目审批工作,并按国家统计局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5)市统计局每月24日前反馈国家统计局审批确认的新增项目名单。
  十二、退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1.退出项目每年审批一次,国家统计局于12月份月报结束后,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比对,整理下发退出项目初步名单。最终确定后在1-2月月报项目库中统一删除。
  2.街乡镇统计机构对初步名单进行修订、补充和确定,填报退出项目一览表(附表7),于1月底前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3.区县级统计机构汇总退出项目名单,填报退出项目一览表(附表7),于2月5日前上报市统计局。
  4.市统计局汇总退出项目名单,于2月10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第五章  附则
  十三、各级统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本实施意见的正常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天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
  附表2: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一览表(新增)
  附表3: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一览表(所属企业变更)
  附表4: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一览表(计划总投资调整)
  附表5:计划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览表(新增)
  附表6:计划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览表(计划总投资调整)
  附表7: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一览表(退出)

相关附件:
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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