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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公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7
实施时间: 2014-1-27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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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精神,按照国家银监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担保行业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1月27日-2月10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委企业融资处。
  联系电话:0571-87055248;
  传真:0571-87055248;
  邮箱:rzdbwork@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经信委(局)、德清县金融办、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稳健发展,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规范办事程序。各市经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等文书,并留存备查。各级监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并反馈申请人,需我委审批、办理的,要及时上报。从2014年起,省级审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申请统一进入我委办事大厅受理,并适时实施网上审批,申请事项经审批确认后,进入担保监管信息库。
  (二)完善准入条件。根据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划(2013-2015)要求,各地要优化行业区域布局,严格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除机构空白或数量少、年审机构数量减幅较大地区外,原则上不再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各级财政、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知名民营企业等实力强、信誉好的法人出资,新设或重组原有担保机构,促进担保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担保实力。
  (三)加强变更审核。重点加强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在5%以上或500万元以上股东变动等重大事项变更审核把关。严格审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理由和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建立对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较大股东的约谈制度;禁止经营许可证买卖或一年多次事项变更、变相买卖经营许可证。简化对其他一般事项变更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下放年审权限。2014年起,年审换证工作由我委统一组织,各市具体实施。各市经信委要按照管理要求和担保发展水平设定具体的担保业绩门槛,重点审核担保机构的合法合规性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意愿及能力,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年审结果,并将年审结果和年审通过的机构材料统一汇总上报我委。我委根据各地担保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成效,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担保机构进行年检复查和现场检查。对通过各市年审和我委抽查的担保机构,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规范
  (一)开展资本金第三方托管。2014年起,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担保机构应按一定的比例将注册资本金在银行进行托管,托管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净资产的50%,其中存出保证金、固定收益类投资(需原始凭证证明)视同已托管资金。各市经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托管办法,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第三方托管。
  (二)规范资本金和保证金管理。按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要求,管理好客户保证金。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使用和客户保证金月度报告制度,担保机构在每月10日前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线监管系统”报送资本金使用明细表和客户保证金明细表,各市、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实施担保业务客户告知。建立担保业务客户告知制度,2014年起,担保机构开展的每笔担保业务,需向客户出示担保客户告知书(附件1)。客户告知书经客户加盖公章(个人业务客户本人签字)后,与担保业务合同一起建档存放。监管部门在实施现场监管时可进行检查。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
  (一)加强担保信息报送管理。2014年起,以“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线监管系统”为依托,建设全省担保机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月度和年度报表数据、变更事项审批记录、重大事项报告和监管部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记录。同时,建立百分制考核制度,依据档案管理系统对担保机构的年度经营评分考核,并对评分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和政策扶持。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信息的催报、整理、审核和录入工作,对长期不报数据或不按时报送数据的担保机构,列入担保监管黑名单。
  (二)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制度,对检查内容、方式、程序、人员和频率作出详细的规定。提高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规范性,检查记录、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应齐全完整,妥善保存,并录入在线监管系统。县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每家担保机构现场检查每年应不少于2次。要加强对规模较大机构,业务量少机构,运作不规范机构的重点监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和重点检查。
  (三)车贷担保机构分类管理。按担保机构业务种类和经营模式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营汽车按揭贷款的担保机构,在按要求进行资本金托管后:1、在开展担保时,汽车按揭业务垫款不超过净资产的40%。2、担保业务合同应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3、各级监管部门每年度收到对单家机构违规行为举报次数(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计算)经查实累计超过5次的,撤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四、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一)建立履职评价制度。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各市、县经信部门(德清县金融办)是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2014年起,全省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履职评价制度,从机制建设、人员配置、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统计材料报送等方面对各市、县实施履职评价考核。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市、县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工作,要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为履行监管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的信息沟通,各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要明确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填写《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联系表》(附件2),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后,于2014年2月15日前上报我委。
  附件:1、担保客户告知书
  2、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联系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年  月  日
  附件1
  担保客户告知书
  为更好地保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特向您提示以下风险事项,请认真阅读: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持有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活动;
  2、分用、占用担保客户贷款;
  3、担保合同中未对客户保证金事项进行约定;
  4、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
  5、在担保公司账外收取客户保证金、担保费和其他费用。
  三、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私下签订违反担保业务监管规定的协议,可能会给您带来经济损失。
  四、担保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欢迎您向当地监管部门或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举报投诉。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尽可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以上的各项内容。
  担保客户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相关附件: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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