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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商务流通[2014]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4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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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拍卖协会、市典当同业协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拍卖等行业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典当、拍卖企业监管工作实际,为防范发生系统风险、区域性风险,现就我市开展典当、拍卖行业风险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典当、拍卖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典当、拍卖等行业监管制度,提高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典当、拍卖等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排查内容
  (一)重点排查和防范典当、拍卖企业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排查典当、拍卖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紧张、困难等情况的典当、拍卖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投资典当、拍卖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的典当、拍卖企业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三、排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由各典当、拍卖企业对照排查内容和要求,切实开展自查工作,并填报典当、拍卖企业行业风险排查自查表,一式两份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二)现场检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抽调专人,逐一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三)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邮箱,接受群众举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举报线索明确的企业高管等人员进行约谈,发现和摸清非法集资线索。市商务委举报电话:58665809、18920175809。
  (五)结合企业年审工作,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协作进行排查。
  四、排查时间
  (一)布置阶段(1月24日—1月26日)。
  1.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商务部办公厅风险排查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安排部署我市开展风险排查的相关工作。
  2.在市商务委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自查阶段(1月27日—2月10日)。
  各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风险排查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2月11日18:00前,将自查报告、风险排查自查表、企业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本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检查阶段(2月12日—2月20日)。
  各区县商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和社会监督举报情况,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典当和拍卖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逐一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有举报线索的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进行约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市拍卖协会、市典当同业协会要抽调专人结合2013年度核查企业报送的年审资料,协助各区县商务部门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线索和问题情况,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市商务委。
  (四)总结阶段(2月21日—2月23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辖区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针对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将核查情况及企业风险排查自查表(见附件)一并以书面形式,于2月24日前报送市商务委流通业发展处。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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