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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预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1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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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排污收费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拟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调整内容预告如下:
  一、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
  二、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
  三、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
  四、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作调整。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保厅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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