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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4]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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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财政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5元。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上缴的考务费按此标准执行。
  二、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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