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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21
实施时间: 2014-2-1
失效时间: 2016-5-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6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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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原营改增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依然有效,继续执行。本“公告”强调以下三点:
  (一)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的相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中有关铁路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描述性内容进行了删除。
  (三)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3-31
实施时间: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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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anchixiong   2014年2月7日
铁路运输营改增和我们公司估计有些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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