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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务交字[2014]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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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委: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商务委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见附件1)要求,做好设立典当行和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初审推荐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公开机制,防范廉政风险,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规范初审,确保初审推荐符合程序和要求。
  (二)各区县商务委要参照商务部《2013年行业发展布局方案》有关要求,把握推荐上报本区县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数量。对经济总量大、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县、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促消费或商务促进工作较好的区县,在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中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典当行的区县,根据情节轻重,核减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数量或不予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三)各区县商务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意见、初审推荐表、典当行设立初审推荐情况表(见附件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情况表(见附件3)及企业申请材料,于2014年2月28日17:30前送交到市商务委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大厅8号窗口),并将拟新增典当行和典当行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准确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
  1、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2、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起2年内不转让典当行股权,不以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2012年度、2013年度均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能力。
  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投入典当行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不低于80%)。
  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投资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和同意投资企业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的批复;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非公务员,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简历,具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并经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5、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凡申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在申报前须接受财务审计和注册资金验资,申报企业应在经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附件4)进行财务审计,并将注册资金存入经公开遴选确定的银行(附件5)进行验资。
  6、符合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分支机构
  1、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应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4、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并经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5、典当行应当对申报设立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应将拨付营运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7、符合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3、设立申请
  4、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典当行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8、典当行公司章程
  9、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0、典当行出资协议、典当行股东出资承诺书、典当行承诺书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2、新设股东如为企业法人,需出具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最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资金来源证明(原件)、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证明(原件)、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股东如为自然人,需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原件)、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有效证明。
  13、业务规则
  14、相关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安全制度)
  15、安全防范措施及经营场所、库房安全防范设施示意图
  16、可行性研究报告
  17、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18、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出具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二)设立分支机构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4、股东会决议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典当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决定
  8、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9、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11、区县商务委及公安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12、典当经营许可证(带核查页)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带年检页)副本复印件
  13、安全制度
  14、安全防范措施及库房安全防范设施示意图
  15、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区县商务委,区县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各区县商务委向市商务委上报初审推荐意见、初审推荐表、初审推荐情况表及企业申报材料。
  (二)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拟批准设立典当企业名单,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正式批准并公告。
  (三)市商务委将2013年度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批准设立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联系人:服务交易处 安玉新; 联系电话:87211834
  附件下载:
  附件1、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的通知
  附件2、典当行设立初审推荐情况表
  附件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情况表
  附件4、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附件5、公开遴选确定的验资银行名单

相关附件:
附件2、典当行设立初审推荐情况表.doc    
附件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情况表.doc    
附件4、公开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doc    
附件5、公开遴选确定的验资银行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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