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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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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做好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将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2014年度天津市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采购范围详见附件1《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采购范围分类目录》。
  市财政部门已就各项目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供应商基本信息及产品名录已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公布。各入围供应商的投标信息和承诺的优惠内容可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tjgpc.gov.cn)电子竞价交易平台中查询,采购人可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所需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服务内容。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资格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二、采购额度
  (一)货物类:100万元(电子订单采购项目为300万元)。
  (二)服务类:50万元。
  三、采购方法
  (一)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
  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分为自主竞价采购、单品牌竞价采购、多品牌竞价采购和多家定点供应商竞价采购4种采购模式。上述4种采购模式适用的采购项目类别和采购额度详见附件2:《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模式分类表》。此类项目采购均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tjgpc.gov.cn)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实施。
  1.自主竞价采购
  采购人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中选择所需产品,自行组织网上竞价采购,能够提供采购人所需产品的入围供应商均可参加竞价,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竞价完成后,采购人应按最低价成交原则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2.单品牌竞价采购
  采购人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选择所需产品,委托采购中心网上竞价采购,能够提供采购人所需产品的入围供应商均可参加竞价,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为扩大竞争,单品牌竞价采购项目也可根据采购人需要,使用多品牌竞价采购模式实施采购。
  3.多品牌竞价采购
  采购人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进行委托并提交项目需求,以公示的项目需求为竞价标准,所有满足项目需求的产品均可参加竞价,1家供应商只能就1个代理品牌参与竞价,3个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
  4.多家定点供应商竞价采购
  采购人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进行委托并提交项目需求,以公示的项目需求为竞价标准,所有满足项目需求的入围定点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
  (二)自主采购
  自主采购分为完全自主采购、定点自主采购两种采购模式。上述两种采购模式适用的采购项目类别和采购额度详见附件2:《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模式分类表》。
  1.完全自主采购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择优自主选择入围供应商商价并实施采购。入围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报价一览表和价格优惠率及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tjgpc.gov.cn)电子竞价交易平台中“定点采购”栏目查询。
  2.定点自主采购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择优自主选择入围供应商商价并实施采购,针对此类项目,采购人需在采购中心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内与自主选择的供应商签订电子采购合同。
  四、信息公告和竞价周期
  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中心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在法定工作时间发布。对采用多品牌竞价采购模式实施采购的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公告时间为1个工作日,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实施竞价。其它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项目,公告时间为1个竞价周期。
  竞价周期是指供应商网上报价时限,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项目的网上竞价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进行。对电子订单采购项目,竞价周期为3个工作小时。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竞价周期为3个工作小时;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竞价周期为2个工作日。
  对单品牌竞价采购、多品牌竞价采购和多家定点供应商竞价采购项目,截止至竞价完成,如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中心应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供应商有两家的,采购人可以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与报价供应商只有1家的,此项目废标,由采购中心重新组织采购。对自主竞价采购项目,截止至竞价完成时,如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中心应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供应商仍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以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有关要求
  (一)区县级预算单位应共享市级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如市级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区县特别要求的,经报市财政部门同意,也可由区县财政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二)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高于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的,将予以通报,并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规定处理。
  (三)除航空机票(国际、国内)代理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外,其它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航空机票(国际、国内)代理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的计划编报程序和要求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四)采购人不得随意撤销委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采用自主竞价模式实施采购的电子订单采购项目,各单位同类产品每月最多可以采购2次。采购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采购次数的,须随同采购计划上报市财政部门核转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按照《关于规范协议供货、电子订单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有关时限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3]22号)要求,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妥善保存相关的采购文件;采购中心应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应包括: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结果公告日期、采购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性能指标和成交金额等信息,如中标产品在供货、验收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采购中心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七)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中涉及进口产品的,应按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应根据各类项目的技术参数、配置要求和服务标准建立电子订单采购需求标准库,并在保障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对生产厂家维护的产品进行审核,审核后的产品进入电子订单商品库。采购人通过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委托采购品目和数量,并从采购需求标准库中点选符合技术和服务的标准配置内容,形成完整需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须提交相关文字材料随采购计划上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时,采购中心应依据政府采购市场监测价格对电子订单采购项目的第一候选价格进行评估,并反馈采购人,对第一候选价格高于市场监测价格的项目应于废标,由采购中心重新组织采购。
  (九)对采用多品牌竞价采购模式实施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打印设备、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电子白板项目,隶属于不同企业(集团公司)的3个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竞价方为有效竞价。如参与报价的品牌不足3个,采购中心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品牌有2个的,采购人可以确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参与报价品牌只有1个的,此项目废标,由采购中心重新组织竞价。
  (十)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家具用具项目,采购人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进行委托并提交项目需求,综合考察各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能力及售后服务情况,自行选择不少于5家满足项目需求的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实施竞价采购,5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为有效竞价,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对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家具用具项目,所有满足项目需求的家具用具入围定点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同时,对家具用具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参与竞价时,以附件方式上传生产用料、金属配件清单,采购人应加大对此类项目的验收力度。
  (十一)定点会议、住宿服务项目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通报天津市2013-2014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情况的通知》(津财行政[2012]79号)规定执行。
  (十二)机动车保险服务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13-2014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2]73号) 规定执行。
  (十三)采购人出现违规本通知规定情况的,市财政部门将按照《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9]12号)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本通知所述采购金额为预算金额,金额标准中“以下”不包括所列金额,“以上”包括所列金额。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分类目录
  2.2014年度电子订单采购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模]式分类表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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