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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社[2013]33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1-6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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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6日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引进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省财政设立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培训培养、引进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经费,具体包括:
  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指对已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的项目补助以及新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2.人才培训经费:指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全省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经费等。
  3.人才奖励经费:指对获得省级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表彰奖励经费。
  4.技能竞赛经费:指开展全省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大赛组织、宣传经费,参加国家及世界级技能大赛选手选拔、训练等经费。
  5.人才引进经费:指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
  6.技工院校发展经费:指对技工院校重点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以及现有实训场所、设备提升进行补助等相关经费。
  7.经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商确定的有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其它经费,包括: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题库等开发经费,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决定的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
  第三条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申报、逐项审核、按实拨付、决算报告”的管理办法。
  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作目标,按照“立项有依据、计算有标准、绩效有目标”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和预算说明,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预算需求和财力可能,审核确定预算项目及预算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省人力社保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监控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适时将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拨付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或下达经费。
  年度终了,省人力社保厅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书面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重点项目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各项目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照专门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钱江技能大奖”按《钱江技能大奖评选办法》执行。“钱江技能大奖”奖励标准为10万元/人,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进度核拨省人力社保厅,由省人力社保厅直接拨付获奖个人,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拨付。
  浙江省首席技师的评选和奖励按《关于开展浙江省首席技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46号)执行。浙江省首席技师奖励标准为5万元/人,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进度核拨省人力社保厅,由省人力社保厅直接拨付获奖个人,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拨付。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为5万元/个,主要用于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大师工作室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技能竞赛经费的补助对象为技能大赛的主办方和参赛选手。全省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的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商确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进度适时核拨省人力社保厅。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人才培训、人才引进以及技工院校发展等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年度终了,专项资金未使用或未下达的,按省财政厅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要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直接责任。每年年底,用款单位应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市人力社保局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社保厅。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专项经费支出及决算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
  第八条 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可视情况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下拨的全部款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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