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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地税规[2014]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2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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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24日起,在江苏省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试点纳税人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等事项。
  三、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具。
  四、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应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完整,不得篡改、删除、伪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储、上传开票信息。
  五、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交易撤销或变更,如在发票开具当月的可以作废,不在当月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作废的电子发票应在电子发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原对应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六、电子发票可以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公告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苏省第一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名单
  2、江苏省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公告解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附件1:
  江苏省第一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名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放心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大润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修正:

  附件2:
  江苏省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公告解读
  一、电子发票试点应用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已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基础上,于去年又全面实施了发票票号信息化管理,完善升级了发票信息存储、查询验证和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具备了试行电子发票的条件。试行电子发票可以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方便发票开具和使用,特别对于支持本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加快实现在线交易全程电子化,大幅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我局决定于2014年1月24日起在江苏省范围内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二、电子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比具有哪些特点?
  答:1.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不需要纸质载体,是一种无纸化形式的发票。电子发票不需要经过传统纸质发票的印制环节,其申请、领用、开具、流转、查验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手续得以简化,成本大幅节省。
  2.纳税人开票信息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可靠存储,受票方可以便捷地打印取得电子发票或对取得的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询验证,大大方便发票开具使用和查验维权。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利用电子发票开具和查验信息实施信息管税,净化发票使用环境。
  三、江苏地税电子发票的试点应用范围是什么?
  答: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第一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分公司和常州分公司。根据试点应用情况,对条件符合的,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标准,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的电子发票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子发票的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保存、传输、查验和缴销等,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或进行作废处理,确保电子发票开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五、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验,如发现查验结果不相符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验证,并应当与查验结果相符。对查验结果不相符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消费者有权拒收,并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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