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1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3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切实减轻办税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全省个体工商户中起征点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按年调整、报缴合一、银行扣税”的申报纳税方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
  (一)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按照法定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税。
  (三)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认定当月结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款,并调整为按月申报纳税。
  二、定额的核定与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三、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为已完成当期纳税申报事项,不再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纳税方式
  税务机关提供网上缴税、批量扣税等多种纳税方式。实行网上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任意银行卡,通过网络自主缴税,税款直接缴入国库。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18日。
  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工 2014/10/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0/3/1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3/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苏国税函[2007] 2008/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 粤地税函[2007] 2007/6/13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个体 青海省国家税务 2015/3/1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晋政发[2023]14 2023/7/30
关于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 2022/8/18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4/11/3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津地税一[2000] 2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