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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14]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7
实施时间: 2014-1-1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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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或者抵减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纳税人申请,及时为其办理一次性税款退库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由其自行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申报调整。
  三、对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或者抵减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对退税税款的审核和确认,并加强对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后期管理。
  附件: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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