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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14-201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经信发[2014]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7
实施时间: 2014-1-1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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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开展2014-2015 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产品增值税减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下列文件规定的产品。
  1.《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3.《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二、申报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近2年内未发生过偷税、逃税行为;
  (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国家有关认定管理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表》(附件1);
  (二)产品原材料中废弃物掺入检测报告;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环境监测报告(申报期一年内的环保监测报告或环保证明材料或环保核查意见。办理减(免)税时,需同时出具污染物排放地或根据管理权属关系所属的主管环保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环保证明材料或环保核查意见);
  (五)生产统计报表等资料;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复印件(已获取上一年度认证的企业提供)。
  四、申报时间
  (一)新申报认定的企业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1日止,此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报。
  (二)已获上一年度认定的企业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三)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项目的企业时间:2014年(或2015年)5月底以前(国家发改委每年审核一次),逾期不再办理。
  五、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申报,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在接到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当地国税、地税和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集中审查认定,签署审查认定意见和审查人姓名,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市经信委。
  (二)市经信委接到区县(自治县)经信委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再次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市国税、市地税等部门审查认定,签署审查认定意见。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填写《重庆市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件2),经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3.垃圾(含污泥)发电机组。
  (四)经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产品),由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的《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六、其他
  (一)未获得重庆市2014-201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认定证书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三)企业申报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因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无法提供有关原材料中废弃物掺入量检测报告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区县(自治县)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初审认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附件:渝经信发2014007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2014年1月17日

相关附件:
渝经信发2014007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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