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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韩国韩尔会计师事务所[Hanul Accounting Corporation]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函复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4]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14
实施时间: 2014-1-14
失效时间: 2014-7-31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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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韩国韩尔会计师事务所(Hanul Aounting rporatn):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7月13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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