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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经信商贸[2014]3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7
实施时间: 2014-1-17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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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我委制定了《广东省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商贸服务业处)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1月17日
  (联系人:余耀坤、廖玮;联系电话:020-83133485、83133316)
  广东省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提高质量为重点,按照从严把关、总量控制、优化区域布局的要求,推进典当行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实现我省典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局,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
  (一)根据商务部对我省新增典当行总量控制要求,我委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典当行基数、典当行业效益、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水平等情况,避免省会中心城市的典当行发展过快,对全省新增典当行总量进行调控。具体如下:
  广州市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8%;惠州、东莞、江门市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0%;珠海、佛山、中山、肇庆等市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3%;其它地级市以及顺德区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5%;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各新增1家典当行。
  对于去年新增典当行开业不足50%的地区调减3个百分点;2013年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监察发现违规5次(含)以上的地区调减2个百分点。
  (二)鼓励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和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不占国家安排我省设立典当行的指标。但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同一地区新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规模(与申报条件中注册资本规定同)。未参加上年度年审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2013年度同一典当行在同一地区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不超过2个,各市申报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数量比上年度新增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章程、制度和规则等。严格按照我省对新增典当行提出的要求申报,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一)注册资本。广东省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为:广州市、广州南沙新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及顺德区、珠海横琴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住所。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应临街而设,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三)股权结构。新增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组成,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或以上)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
  (四)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新增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五)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应当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
  (二)申报方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拟设立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系统(http://61.144.19.68)向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2、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辖区内申请企业的纸质材料和请示文件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服务业处)。
  3、申领表格。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审核意见表》可从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ei.gov.cn/。
  六、审批程序
  (一)初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必须认真对拟设立典当行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正式文件)及填制《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含电子文档)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系统(http://172.16.1.192)签署审核意见。
  (二)复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各市报送的材料后,将按先后报送顺序对申报材料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系统(http://172.16.1.192)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研究拟定报送商务部备案名单。
  (三)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商务部的通知要求,组织全省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在规划数量内将审核过程、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表报商务部备案。
  (四)批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相关信息输入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经商务部审核确认后,由我委下发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批准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各市应按递交申请材料及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新增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对于没有公开办事程序、拒收申请人申报新增典当行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委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典当行,严格调控其发展数量。
  (三)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于2014年2月10日前受理各市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对于没有按时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
  (四)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我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以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各市申请新设立典当行应把注册资本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4年2月10日前,将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正式红头文件)、初审推荐表(附件3、4)、审核意见表(附件5、6)、拟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二份,同时将初审推荐表、审核意见表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服务业处)。
  联系人:余耀坤  廖玮
  联系电话:020-83133485  83133316
  邮    箱:shaomao@gdei.gov.cn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
  3、设立典当行审核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1、设立典当行申请文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注册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5、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须注明: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范围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日期在三年以上)复印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
  10、国有资产投资典当行的,需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须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1、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行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
  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
  6、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7、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相关附件:
广东省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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