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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1
实施时间: 2014-1-1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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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政策》、《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政策》、《关于低效企业退出市场的政策》和《关于做好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1月11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政策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保障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有关要求,制定以下政策。
  一、为加快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创造条件给有发展前景的集团公司增加资本金,可将处置划拨土地收入以及资本公积转增作为出资的来源,处置划拨土地时按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价格被低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要研究办法体现其公允价值,加速清理低效资产,改善企业资本负债结构,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在国有企业改革调整过程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企业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直接申请办理房地登记手续,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对于确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的,由市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对于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变更承租人的,免缴使用权转让补偿费;列入放开搞活和处理低效资产名单的企业,用对外转让土地及房产取得的收入作为集团内部安置职工费用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对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相关税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涉及办理企业土地房产转移登记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土地测绘费给予优惠支持。
  三、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都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已取得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登记。属于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四、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涉及投资股东变更的,企业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提交规范要件给予办理;相应的历史欠税由新企业承接,待企业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由国资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登记企业名单,再与新企业核定纳税情况,办理相关纳税手续。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研究分期缴纳。
  五、对于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以股权对外投资、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等带来的涉税事项,由财政部门研究给予支持。对于确需缴纳税费的,由市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六、国有企业因实施调整重组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产生的印花税,由市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七、为确保实现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市国资委、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人力社保、银监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加快办理企业改革有关手续,对于企业改革重组中涉及的税费优惠、股权变动、人员安置、金融资产保全等事宜,建立联合办理“绿色通道”,实施“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对于2013年1月1日至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实施改革并已缴纳各种税费的国有企业,也按本政策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政策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及我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事项,改制具体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合计所占比例大于50%的公司,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合计所占比例小于或等于50%的公司。
  二、国有企业改制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法律和我市的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企业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时,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职工安置资金,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四、企业改制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改制企业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改制企业都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六、离休干部的管理。企业改制时,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4号)规定要求,做好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改制企业涉及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七、退休职工的管理。改制为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退休职工,由改制企业继续管理。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退休职工,全部进入市管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统一管理,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尚未成立托管中心的市管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建立一家托管中心统一负责进入托管中心原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对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保障。企业改制时,要按照原市劳动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规定,一次性支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金。
  九、企业改制时,对患职业病和工伤致残的职工安置,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安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十、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同时,对自谋职业的职工给予3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补贴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一、企业改制时,原企业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有关费用,应从转让原企业国有产权收入中优先支付。费用不足,确有困难的,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核准后,资金缺口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2013年1月1日至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也按本政策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关于低效企业退出市场的政策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不符合市管企业主业发展方向,近三年利润或营业收入小于等于零,通过清算注销、破产注销两种方式退出市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为低效企业)。
  低效企业由市管企业组织初审,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认定。
  二、退出途径
  低效企业要按相关程序要求,对自身的账务、财产、人员等情况进行梳理。各市管企业要履行股东对出资但已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义务,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可根据债务情况,直接清算注销或依法破产。
  企业实施破产后,工商部门可凭法院的终结裁定和清算报告直接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
  三、企业资产变现处理
  企业要积极做好土地、厂房、设备等企业资产的变现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筹措分流安置职工资金。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低效企业的财产,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通过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经两部门确认,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低效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除已设定有效抵押外,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破产清算组将土地移交给市管企业,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再行转让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收入作为企业资产变现来源,全部用于安置职工。
  四、分流安置职工
  (一)分流安置职工渠道。
  1.各市属集团公司统一负责低效企业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帮助企业积极筹措资金,预留低效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离休干部的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2.退休人员可以进入市管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住房补贴一次性给付。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1至4级工伤致残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5、6级工伤致残人员由主管部门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可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相关政策。
  4.对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难补助金。
  5.在册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本着自愿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6.对于不符合进入托管中心条件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二)分流安置职工和企业退出补贴项目、标准。
  对于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企业给予以下项目补贴:
  1.经济补偿金补贴。按照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每人最多不高于1.2万元标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贴。
  2.安置职工费用补贴。按照企业全部职工每人最多不高于5000元标准给予偿还拖欠职工费用等安置职工费用补贴。
  3.依法破产缺口费用补贴。给予以上两项补贴后,企业破产资产仍不足以安置职工费用的,给予50%的依法破产缺口费用补贴。
  4.清算费用补贴。对破产注销彻底退出市场的企业,资产不足的给予每户企业50%、最高10万元的清算费用补贴。
  (三)分流安置职工和企业退出补贴资金的拨付。企业自身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分流安置费用的,由上级集团公司先行垫付,待宣告企业破产后,按照本政策核算的分流安置职工和企业退出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市管企业。
  (四)分流安置职工和企业退出补贴资金来源。企业要将全部资产的变现收入首先用于分流安置职工,不足部分按照本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资金补贴,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以托底承担的方式筹集资金解决其余全部缺口资金。
  (五)2013年1月1日至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实施退出的低效企业,也按照本政策由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补助。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关于做好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办法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精神,做好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4号)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包括: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确定的三类退出企业中截至2011年8月1日健在的离休干部;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确定的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企业中离休干部。
  二、服务管理办法
  积极推行“双集中”服务管理模式。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确保老干部队伍的高度稳定,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要上收到各市管企业,实施“双集中”管理,即人员和预留资金统一集中到市管企业。在市管企业建立离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独立账户,由老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监控使用,努力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积极筹措服务管理经费。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标准,扣除市人民政府抚恤金补助后,按每位离休干部7.1万元的标准预留管理服务费。
  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对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给予每人10万元的抚恤金补助,每年根据去世的离休干部实际人数拨付有关集团。
  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补助和企业预留管理服务费同时划入市管企业建立的独立账户。企业预留管理服务费不足部分,由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三、加强组织领导
  涉及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的单位都要建立离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研究制定企业改制、退出方案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方案,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确保将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企业中的离休干部安置到国有企业。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强化责任,统筹各项工作,对移交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保证工作交接有序平稳,尽职尽责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干部队伍的整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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