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26
实施时间: 2013-1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保障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二、邮政业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可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具体规格及式样如下:(视野编辑注:见附件)
  上述票种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试点纳税人可印制冠名发票。
  三、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和领用普通发票。使用机打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有开票系统调试,并逐步纳入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四、需要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携带发票式样及原营业税期间所使用的发票(原件)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6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相关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舟财办[2013]17 2012/12/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2013/8/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3/12/2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2/1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营业税改征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4/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热点问答 2014/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5/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2016/3/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3/8/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西藏自治区国家 201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