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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工商文[2014]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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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工商职能转变
  1.强化市场意识和服务理念,更加有效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准确把握政府“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的主要职责和作用,加快推进工商职能转变。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统筹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适应“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导向,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切实把该放的放到位、该改的改到位、该管的管到位,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五个湖北”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2.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清理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凡不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适应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不适应“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要求的规定和作法一律废止,制定完善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坚持法无禁止市场主体可以正当经营、法无明令不越位监管,切实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
  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激发投资创业活力
  3.积极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从2014年3月1日起,除特定行业外,全面放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注册资本构成比例限制、股东首期缴付出资比例限制、股东缴足出资期限,改由股东自主协商约定。不再将实缴注册资本作为一般行业准入条件,不再要求实行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4.积极推进“先照后证”制度改革。按国家统一规定,逐步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除国家列入前置许可清单项目仍实行“先证后照”外,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直接向工商部门依法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资质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向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许可。
  在国家“先照后证”办法颁布实施前,先期扩大筹建登记制度适用范围。除县以上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筹建登记继续执行省政府原有规定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先行核发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经营)”的营业执照。
  5.积极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研究制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6.积极推进工商登记注册方式改革。进一步简化工商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大网上登记力度,2014年底前开通登记申请材料网上自助服务系统、升级网上登记系统,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窗口交验、现场发照的登记注册新通道,逐步实现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
  7.积极推进年检制度改革。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资质资格信息,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
  8.积极推进登记管辖便利化。按照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及方便投资者的原则,实行更加便利的登记事权管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事权外,进一步扩大县级登记机关登记事权,允许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全面推行县级登记机关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照。省工商局委托神农架林区工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各市级被授权工商局全面委托属地县(市)、区工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监管权。
  三、优化工商职能服务,培育壮大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
  9.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加强登记注册政策咨询和跟踪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支持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支持民间资本、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0.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所有领域,深化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主体转型升级、私营领军企业培育“三项工程”,鼓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力。
  1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经营者开办家庭农场,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合同帮农”力度,创新开展涉农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12.支持金融创新探索。优化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登记服务,完善动产抵押贷款仲裁确认机制,指导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鼓励企业利用商标出资、出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融资功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民营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13.优化品牌强省服务。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实行商标注册建议书、运用指导书、管理提示书、保护警示书等“四书”制度,开展商标服务进窗口、进企业、进商场、进园区、进乡村等“五进”活动,建立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孵化库,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品牌集群建设,强化品牌建设示范效益,充分发挥商标聚集市场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的功能,提升湖北品牌竞争力。
  14.优化广告兴省服务。制定全省广告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培育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简化广告经营审批,除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广告经营的,可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放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审批条件,从事广告经营一年以上的广告公司可申请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把省工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审批事权下放市州级工商局,市州级工商局登记审批后报省工商局备案。
  四、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15.探索“宽进严管”有效模式。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强化对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的监管。以信用监管为主线,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具有湖北工商特色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商品质量监测监管,以及市场交易和竞争违法行为防控、发现、查处的有效模式。试行“抽查式”市场巡查,实施广告“定向跟踪”监测,推进工商部门辖区监管与城乡社会管理有效对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16.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推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和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查询、应用制度机制,实行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构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规范自律。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认定公示工作,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合同监管,保障交易安全。
  17.加强市场竞争秩序监管。建立完善“打、控、防、管”综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常态化、规范化水平。开展“公平使命”专项行动,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地方保护和对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清除市场壁垒,打破行业“潜规则”,提高资源配置公平性。推广运用名优保护与打假维权信息管理系统,推行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治理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完善“靶向式”整治机制,保持对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的高压态势。
  18.加强重要商品质量监管。完善流通领域重要商品市场准入、问题追溯、不合格商品退出制度,加大重要商品抽查检验力度,提高流通领域重要商品质量问题发现能力。健全重要商品质量媒体公告、安全预警机制,推进流通领域重要商品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强不合格商品市场退出监管,严格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严防不合格商品回流市场。
  19.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推广应用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健全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推行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网上亮照”经营。加大网上巡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对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20.加强“无传销”创建。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打击传销“天网”行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传销类型,深入排查传销活动线索,构建多方参与的“打、防、控、管”传销防控体系。
  21.加强依法办案。开展工商执法“砺剑”行动,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报告制度,完善执法办案规范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案件管理、案件分析、重大执法决策风险评估和错案责任追究,强化行政执法效能考评结果运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五、创新消费维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生
  22.深化消费教育引导。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建立消费教育基地、开设消费教育课堂、编印消费维权读本、联办消费教育广播电视节目,实行12315数据分析报告和年度维权信息发布制度,增大消费教育和维权引导实效。
  23.完善消费维权体系。加大12315“五进”和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创建力度,加强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扩大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工商主推、部门联动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的多元共治消费维权体系。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行政部门与社区(企业)合作机制、行政保护与社会监督、公众参与互动机制,提高12315指挥调度、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行小额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拓展消费争议快速解决绿色通道,及时、高效、便捷处理消费者投诉。
  24.强化消费维权执法。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专项行动,整治不平等格式条款、欺骗性销售、不兑现承诺、虚假宣传、价实不符等消费热点问题,开展服务领域抽查检验,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申诉权、求偿权,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湖北省工商局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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