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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办建函[2014]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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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皖商流通字[2013]150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皖商建[2013]611号)等文件要求,经申报、评审、公示等规定程序,省商务厅、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了2013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项目及资金标准(附后)。2013年12月12日省财政厅分别下发了《关于预拨2013年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13]2291号)、《关于预拨2013年万村千乡及省级农村物流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13]2292号),将项目补助资金分别预拨至各市、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督导
  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经常性指导与服务,加强项目动态监管,落实项目建设内容,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督导承办企业按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要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每季度首月2日前,向省商务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对实施进度缓慢的项目,要查清原因,加强督导与服务,帮助承办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加快项目建设。对严重滞缓且短期内无法有效改善状况的项目,要及时上报情况和处理建议。
  二、严格项目验收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内贸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建函[2013]29号)要求,严格组织验收工作。企业验收文件中应包括项目带动就业、新增销售额、农户增收等效益情况;企业申报的验收材料还应包括项目合法使用土地证明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租赁合同;农家店和乡镇商贸中心需提供每个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乡镇商贸中心应在《安徽省内贸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表》“建设性质”栏中注明“新建”、“租赁”、“改扩建”。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自行组织验收,并于2014年2月15日、2014年8月15日前,分别将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包括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材料、验收报告统一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三、强化资金管理
  为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各地商务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商当地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预拨一定比例资金至项目单位,并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所有项目经省商务厅、财政厅复查后,再进行资金清算。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清算拨付资金;对“整改后再验收”的项目,根据再验收结果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收回预拨资金。
  各地要建立完善第三方监管和审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省商务厅、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力量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建立项目承办单位“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四、加强工作考核
  各地商务局应根据《“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2号),对照其中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地区考核记分标准》逐一进行自查自评,同时,按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考核记分标准》对本地区企业进行考核评分,未填报的考核指标视为0分。省属企业要对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考核记分标准》自查自评。
  各地考核情况、两项评分结果和省属企业自评结果,应以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形式,于2014年2月15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邮箱:ahswtjsc@)。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省商务厅将对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抽查复检,最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乡镇商贸中心验收申请表、2013年度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各市商务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表,以及承办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表按惯例填报。
  附件:
  1.2013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及规划建设项目表
  2.2013年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预拨明细表(分市)
  安徽省商务厅
  2014年1月13日

相关附件:
1.2013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及规划建设项目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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