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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14]14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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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本所结合业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2013年1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深证上[2013]4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月13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
  第七条 采用直通披露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为除上一年度信息披露考核为D以外的全部公司。
  本所将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定期调整直通披露的公司范围,并可以根据公司规范运作程度、违规处分等情形即时调整直通披露的公司。
  第八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公告范围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整公告范围。
  第九条 直通披露的上市公司披露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公告,应当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单次披露申请中含有多项公告的,每项公告均需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该次披露方能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交易日使用本所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提交直通披露申请。
  本所技术平台在下列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一)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1︰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给指定网站披露;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后完成公告提交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
  上述相关公告均将同时发送给其他指定披露媒体。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入业务专区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应当使用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持直通披露的信息在报刊登载的内容与在网站披露的内容一致。某些业务类别的公告在指定报刊上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的要求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各自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流程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其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按照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等要求准备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然后按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办理直通披露业务。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直通披露申请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上市公司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网上“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通过业务专区创建直通披露申请。上市公司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检查报备材料完备性,并对照公告类别业务关注点检查公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完成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上市公司上传待披露文件和报备文件。
  (三)上市公司确认并将该次信息披露申请提交本所技术平台。
  (四)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不符合直通披露标准,该信息需经过本所事前审核通过后方予以披露。
  (五)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标准,技术平台将提示上市公司再次进行内部复核,确认相关公告类别、公告文件、报备文件、业务参数等的准确性、完整性。
  (六)本所技术平台在规定时间段将已通过上市公司内部复核的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与指定披露媒体确认接收。
  (八)指定网站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立即予以刊载,指定报刊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次日予以刊载。
  (九)在上市公司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布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的同时,本所技术平台将已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自动载入本所公司管理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供本所进行事后审核。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特别关注直通披露的公告类别选择,所选公告类别应当全面、完整,包含事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类,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车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核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应当特别关注直通披露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的录入业务参数。
  上市公司公告类别选择和业务参数录入的准确率、完整性将纳入信息披露考核的指标。
  第十六条 在本所对直通披露信息的事后审查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监管工作,及时回答(或者回复)本所的问询,提交补充材料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时违反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深证上〔201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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