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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政发[2013]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27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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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下(含本数)的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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