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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发电[2014]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0
实施时间: 2014-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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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4年1月10日24时起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我省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25元和120元。其中,粤Ⅳ标准93号汽油从7.74元/升降低到7.64元/升,每升降低0.10元;粤Ⅳ标准97号汽油从8.38元/升降低到8.28元/升,每升降低0.10元;国Ⅳ标准0号柴油从7.63元/升降低到7.53元/升,每升降低0.10元。其他标号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详见附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落实。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和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表:广东省车用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号)

相关附件:
广东省车用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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