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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预[2013]26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23
实施时间: 2013-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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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区县 “五五”分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西站地区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为市级收入。部分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原跨地区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继续不参与分享,仍按照现行调库和上解的工作方式和流程进行管理。为做好调库工作,从2013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内容修订的基础上,新增设8个“目”级科目,具体如下: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新增设95-98“目”级科目,分别为:
  95目“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6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7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8目“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二)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新增设95-98“目”级科目,分别为:
  95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6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的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7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8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二、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国税、地税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调整后的各项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运行。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京财预[2008]401号文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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