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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务交字[2013]25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3
实施时间: 2014-1-3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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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委:
  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有关要求,定于2014年1月2日至2013年4月30日开展2013年度全市典当企业年审工作。请各区、县商务委按照《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联系人:安玉新      联系电话:87211834)
  附件:
  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方案
  一、年审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1月2日—2014年2月17日,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准备应提交的年审材料并上报区县商务委。
  2、区县初审阶段:2014年2月18日—3月17日,区县商务委进行初审、汇总情况、向市商务委报送本区县年审工作情况报告、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初审意见表、各企业年审材料及统计数据。
  3、复审阶段:2014年3月18日—4月21日,市商务委对各区县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和重点抽查。
  4、总结阶段:2014年4月22日—4月30日,汇总全市年审情况和统计数据、起草年审工作报告、做出典当企业年审决定。
  二、年审企业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典当企业和外省典当企业在京分支机构。
  三、年审主要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六)当票使用情况。
  (七)息费收取情况。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四、应提交的年审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
  (一)本市典当企业
  1、《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表1);
  2、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见附表5)出具的《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见附表2)、2013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
  3、《北京市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审查表》(见附表3);
  4、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法人股东2013年度审计报告(须加盖公章);
  6、典当企业章程;
  7、《北京市典当企业三万元以上绝当品处置情况调查表》(见附表4);
  8、《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的2013年12月《典当经营情况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10、典当企业经营地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它经营场所证明。
  (二)外省分支机构
  1、《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表1);
  2、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见附表5)出具的《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见附表2)、2013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
  3、《北京市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审查表》(见附表3);
  4、典当行总部《典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北京市典当企业三万元以上绝当品处置情况调查表》(见附表4);
  6、《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7、经营地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它经营场所证明。
  (以上附表可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www.bjmbc.gov.cn下载)
  五、年审结果
  根据年审情况,在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予通过年审。
  六、年审工作要求
  1、各典当企业应认真做好年审工作,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材料,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按照年审工作时间安排,于2014年2月18日前向辖区商务委提交一式两份文本材料。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典当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各区县商务委要认真组织辖区典当企业参加年审,完成材料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确保年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于2014年3月17日前向市商务委提交本区县年审工作报告、初审意见表(见附表6)、统计数据及各企业年审材料1套。
  3、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遵守职业规范,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如实做出《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协助造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报告作废外,取消其年审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4、参加年审工作的所有成员不得私自对外泄露任何年审工作信息。如因个人原因泄露年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下载:
  附表1、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附表2、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
  附表3、北京市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审查表
  附4、北京市典当企业三万元以上绝当品处置情况调查表
  附表5、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附表6、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初审意见表

相关附件:
附表1、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doc    
附表2、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doc    
附表3、北京市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审查表.doc    
附4、北京市典当企业三万元以上绝当品处置情况调查表.doc    
附表5、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doc    
附表6、北京市典当企业年审初审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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