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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
实施时间: 2013-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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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税款所属期2014年1月1日(申报期2014年2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退休领取时,由年金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为做好上述税款的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尚未报送上述资料的单位,请于2014年5月1日前报送。
  二、自税款所属期2014年1月1日(申报期2014年2月1日)起,我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将新增“工薪所得”-“企业年金所得”和“职业年金所得”两个应税项目,企业、职业年金扣缴义务人应通过上述应税项目办理退休人员的相关税款申报。原工薪所得下,应税项目为“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申报同时停止。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计算公式如下:
  (一)企业年金所得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企业年金所得”。本表仅计算“企业年金所得”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计算。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
  2、“含税收入额”指退休人员领取的企业年金。
  3、“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指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此栏数值在申报“企业年金所得”时不填报。
  4、“分摊月份数”为按年或按季领取时,可以分摊的月份数,该栏数值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的正整数。一次性全部领取的,除出国定居或死亡继承可填报为12个月份数分摊计算税款外,其余一次性领取的应按1个月收入计算;;
  5、申报“企业年金所得”时,“费用扣除标准”不得扣除,此栏数值为零。
  6、“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如有已完税的收入,可以填入此栏扣除。以上栏目数字填写均为正整数。
  7、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企业年金所得”(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8、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9、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10、“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1、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二)职业年金所得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职业年金所得”。本表仅计算“职业年金所得”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计算。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
  2、“含税收入额”指退休人员领取的职业年金。
  3、“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指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此栏数值在申报“职业年金所得”时不填报。
  4、“分摊月份数”为按年或按季领取时,可以分摊的月份数,该栏数值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的正整数。一次性全部领取的,除出国定居或死亡继承可填报为12个月份数分摊计算税款外,其余一次性领取的应按1个月收入计算;
  5、申报“职业年金所得”时,“费用扣除标准”不得扣除,此栏数值为零。
  6、“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如有已完税的收入,可以填入此栏扣除。以上栏目数字填写均为正整数。
  7、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职业年金所得”(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8、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9、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10、“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1、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计算举例:
  例1:某单位员工王某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如下:缴费比例为企业负担为工资基数的5%,个人负担为工资基数5%,假设该缴费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1、2013年5月份缴纳企业年金共10000元(企业负担5000元,个人缴费部分5000元),该地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5000元,王某当月正常工资10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王某企业年金账户共50000元,并全部按规定足额纳税。
  2、2014年1月份,缴纳企业年金共20000元(企业负担10000元,个人缴费部分10000元),该地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10000元,王某当月正常工资200000元……
  3、2014年度,保险工资将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该部分投资收益分配至王某账户为1万元;
  4、截止王某退休,其企业年金账户累计全部金额为20万(其中2013年末前累计的已纳税税账户金额为5万元,2014年1月至缴费截止日,已并入企业原当月工资所得完税的年金账户金额为10万元)从单位领取退休金为每月5000元,从保险公司领取退休金每月8000元。
  则1、2、3点王某应纳个税为?

  答:
  1、正常月薪:(10000-3500)×45%-13505=29920元,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税:5000×20%-555=445元;
  2、正常月薪:
  【200000+(10000-10000(上年度月社平工资)×3×4%)-3500】×45%-13505=78880元;
  说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能超过社平工资3倍。
  3、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在分配时不纳税;
  4、退休工资所得:5000元免税。
  企业年金所得:
  20万年金账户中2013年之前按原规定纳税的已完税收入为5万,2014年后,超计税工资基数标准计算的年金收入并入工资已完税的收入为10万,该部分收入按照财税【2013】103文规定,在领取时,仍应再纳税(注:该部分口径以后如有新的明确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加上剩余未纳税的年金收入5万元,合计领取时应纳税的收入为15万元,占全部账户金额的75%。则当月领取企业年金退休金应纳个税为:
  8000×【(20-5)÷20】×20%-555=645元
  注意:
  (1)上述收入不能扣除3500的费用扣除标准;
  (2)企业年金所得税款由托管人在托管人所在地向税务机关扣缴,不在员工所属企业的所在地申报缴纳,也不在员工个人生活所在地缴纳。
  例2:中国公民王某于2013年退休。2014年4月份,王某自某保险公司处取得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2000元,职业年金6000元,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假设王某的企业年金在单位缴付过程中未纳税,则王某4月份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答:王某4500元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000元企业年金及6000元职业年金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分摊为三个月的收入,不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全额按照税率计征税款,则企业、职业年金应纳的税款为:
  企业年金:2000÷3(分摊月份数)×3%×3(分摊月份数)=60元;
  职业年金:(6000÷3(分摊月份数)×10%-105)×3(分摊月份数)=285元。
  三、由于2013年12月税款的法定申报期为2014年1月份,因此企业年金的缴纳单位仍应按照原应税项目“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申报方式办理申报。拟在2014年1月份提前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税款申报的单位,请在2014年2月份法定申报期内办理相关申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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